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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度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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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世纪中叶,热闹的元大都人来人往。

突然,从闹市的角落里传出一声惊呼:“打死人了!”

原来,两个蒙古人喝醉后在大街上吵了起来,两人一怒之下拔出腰间的大刀就开打。

结果他们两人没受伤,旁边路过的两个人却被砍死了。

这两个死者,一个是色目人,一个是汉人。

杀人凶手和死者的尸体都被送到官府,死者的家属也被通知到堂。

官府的断事官仔细询问了案件的经过,最后做出宣判:杀死色目人的那个蒙古人罚黄金四十巴里失(58),杀死汉人的那个蒙古人罚一头毛驴价钱的罚款。

两个蒙古人交了罚金后,就得意扬扬地离开了官府,留下死者的亲人痛哭流涕。

周围的人劝道:“别哭了,谁让咱们汉人的地位低呢?一条命就值一头毛驴的价钱!”

“那要是汉人杀了蒙古人呢?”

死者家属不服气。

“那就得偿命!”

“啊,真是不公平啊!”

这个小故事说的就是元朝实施的四等人制度。

在故事中,蒙古人杀死色目人和汉人所需要赔偿的金额是从成吉思汗时期就定下来的。

从有关元朝的一些史料中可以看出,元朝的确实行四等人制度。

元朝统治者把全国人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一部分人;第三等是汉人,是指原来金国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人、契丹、女真、渤海、高丽等;第四等是南人,专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会地位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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